失信被执行人 |
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7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5民初129号 |
案号 |
(2018)鲁15执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5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1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以9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以7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山东星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许永宾、马莉娜、朱士广、许永霞、许永勤、林岗、张银峰对被告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时间 |
2018-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云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5666737607B |
登记机关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冠县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