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3********3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03民初5149号 |
案号 |
(2021)豫1003执5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彭龙涛、韦茧佩租金8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高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彭龙涛、韦茧佩房屋占用费1249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4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