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谷旭日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502民初274号 |
案号 |
(2017)鲁1502执19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付款5953383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4月23日起以595338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限被告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损失72232元;三、被告阳谷旭日食品有限公司、张爱斌、孙婷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阳谷旭日食品有限公司、张爱斌、孙婷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国盛电缆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39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06 |
发布时间 |
2017-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贵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1774150424D |
登记机关 |
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阳谷县石佛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