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谷旭日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502民初6494号 |
案号 |
(2017)鲁1502执10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阳谷县华联购物广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限被告阳谷县华联购物广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律师费损失104600元;三、被告阳谷旭日食品有限公司、冠县华联大卖场有限公司、金月魁、陈华飞对上述第一、二款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阳谷旭日食品有限公司、冠县华联大卖场有限公司、金月魁、陈华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谷县华联购物广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03 |
发布时间 |
2017-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贵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1774150424D |
登记机关 |
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阳谷县石佛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