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谷旭日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502民初2684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1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昌府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9155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扣除上述恒丰铝制品公司支付的利息250868.92元); 二、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茌平县恒丰耐火装饰板有限公司、茌平县瑞轩工贸有限公司、杨玉斌、刘丽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茌平县恒丰耐火装饰板有限公司、茌平县瑞轩工贸有限公司、杨玉斌、刘丽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2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时间 |
2019-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鲁1502执150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31554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贵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1774150424D |
登记机关 |
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阳谷县石佛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