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5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宣中民四初字第00020号 |
案号 |
(2016)皖18执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案涉工程总造价为27493345元,被告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为17630000元,尚欠工程款数额为9863345元;二、被告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10日前支付原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余欠工程款9863345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其中3000000元自2013年9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6863345元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三、原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安徽省宁国市东方雅苑第1幢楼1001号、2001号、3001号、1-403号、1-1501号,第2幢楼1-1701号,第3幢楼1-101号、1-1001号、1-1002号、1-1101号,第4幢楼1-1002号、1-110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986334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原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六、本案诉讼费113514元减半收取56757元、鉴定费14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757元,均由被告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七、原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5-03 |
发布时间 |
2016-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816775689250 |
登记机关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国市宁阳西路4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