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尚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3民终10560号 |
案号 |
(2017)京0105执48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的借款本金十七万九千九百九十二元四角一分、利息六千五百三十四元三角九分,并自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汽车贷款合同》载明的月利率标准上浮50%支付前述款项的利息;二、被告焦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一万七千三百三十一元;三、被告焦方生就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焦娜应支付的款项向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焦方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焦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七十七元,由被告焦娜、焦方生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3-01 |
发布时间 |
2017-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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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田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79105782X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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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市中山南路16号成功大厦12层K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