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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腾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30********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826民初518号
案号
(2021)川1826执恢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芦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颜腾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竹灵强劳务费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颜腾鹏负担(此款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颜腾鹏在支付原告竹灵强劳务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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