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68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621刑初437号 |
案号 |
(2021)皖0621执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沈素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32年11月28日止。)二、被告人贾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13三、被告人马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孙红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六、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1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