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茌商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7)鲁1523执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茌平新华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30800元及利息。一、被告茌平新华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还本金9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至还款之日按月息1.5%计算);于2015年10月30日前还本金4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至还款之日按月息1.5%计算);于2015年11月30日前还本金4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至还款之日按月息1.5%计算);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本金4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至还款之日按月息1.5%计算); 于2016年1月30日前还本金4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至还款之日按月息1.5%计算);2016年2月28日前,偿还全部剩余借款及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至还款之日按月息1.5%计算)。 二、如被告未能按上述时间还款,原告有权对所有借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月利率2.1%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三、被告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茌平县兴国棉纺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1046元减半收取15523元保全费5000元由茌平新华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茌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17 |
发布时间 |
2017-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香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3755416127Q |
登记机关 |
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茌平县热电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