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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迎太塑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02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802民初1865号
案号
(2018)晋0802执9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迎太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贷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22%计,从2016年2月21日起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含被告山西迎太塑料有限公司已付的利息2283.43元;罚息按年利率2.22%的50%计,从2016年5月27日起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山西省运城市龙飞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被告张迎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105元,由被告山西迎太塑料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省运城市龙飞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被告张迎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8-02-02
发布时间
2018-05-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迎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8006029242949
登记机关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运城市黄河大道北(盐湖区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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