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迎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6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802民初1865号 |
案号 |
(2018)晋0802执9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迎太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贷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22%计,从2016年2月21日起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含被告山西迎太塑料有限公司已付的利息2283.43元;罚息按年利率2.22%的50%计,从2016年5月27日起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山西省运城市龙飞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被告张迎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105元,由被告山西迎太塑料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省运城市龙飞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被告张迎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2-02 |
发布时间 |
2018-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晋0802执979号 |
立案日期 |
2018-02-02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