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昌民一初字第1189号 |
案号 |
(2016)吉0202执恢5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世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殿海人工费388,651.00元;二、被告梁世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殿海388,651.00元的利息损失(计息时间为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殿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07-06 |
发布时间 |
2016-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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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鞠彦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201791114038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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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华南20号楼4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