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艾丽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84********1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7102民初64号 |
案号 |
(2021)新7102执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李中强、周艳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8000元,支付截止到2018年6月12日借款利息22658.18元及后期逾期利息(后期逾期利息月利率10.875‰,自2018年6月13日计至本息还清之情之日止);2、被告杨宝林、张庆华、李会强、毕永华、艾丽伟、李中勇、杨慧、王兆洋、靳李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宝林、张庆华、李会强、毕永华、艾丽伟、李中勇、杨慧、王兆洋、靳李婷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中强、周艳梅追偿;3、案件受理费3713.16元,广告费71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李中强、周艳梅、杨宝林、张庆华、李会强、毕永华、艾丽伟、李中勇、杨慧、王兆洋、靳李婷共同负担。以上合计175081.3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