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01********9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502民初7941号 |
案号 |
(2018)鲁1502执2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55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91561.05元及自2017年10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村萍、王焕忠、王振、聊城市润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鲁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村萍、王焕忠、王振、聊城市润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鲁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聊城万邦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1-07 |
发布时间 |
2018-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鲁1502执2302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07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