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大民初字第00853号 |
案号 |
(2016)苏0982执1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久进给付原告杨松兴工程款850000元,并承付该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恒源公司对被告蒋久进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丰轩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恒源公司、蒋久进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杨松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41元,诉讼保全费3600元,合计18841元,由被告蒋久进、恒源公司、丰轩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9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23 |
发布时间 |
2017-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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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82576735253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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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盐城市大丰区新街南首房产商住楼三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