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8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526民初457号 |
案号 |
(2018)鲁1526执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同意由被告方给付原告方50 000元,以解决双方之间的所有争议,该笔款项自双方收到高唐县人民法院调解书之日起两周内转至原告王洪宁中国建设银行6227002282300359861账户;二、由被告方配合原告方在高唐县劳动局办理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补缴手续,自原告方缴纳完毕自2002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欠缴的保险金及滞纳金之后,被告方在两周内为原告方报销该费用,以劳动局出具的收据据实报销(劳动局必须收取的部分医保滞纳金约400元以内除外),该笔款项由被告转至原告王洪宁中国建设银行6227002282300359861账户;三、原告方在被告控股的秸杆公司尚有60元借款未能平帐,该笔款项由原告方在收取第一项款项时自行向该公司交纳;四、如被告方未能按上述第一、二项协议履行,原告方可按协议第一、二项被告应付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2-11 |
发布时间 |
2018-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洪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6168210327F |
登记机关 |
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高唐县光明东路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