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雨后物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2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7民初158号 |
案号 |
(2021)赣0827执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学槟、张建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圣忠、朱建波、朱斌、朱冬梅各项经济损失331911.2元;二、被告江西雨后物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圣忠、朱建波、朱斌、朱冬梅各项经济损失112170.4元;三、被告遂川麦迪森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圣忠、朱建波、朱斌、朱冬梅各项经济损失56085.2元;四、被告遂川县城市管理局、张艳红不承担责任。五、驳回原告朱圣忠、朱建波、朱斌、朱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90元,由原告负担949元,被告张学槟、张建华负担5694元,被告江西雨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1898元,被告遂川麦迪森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负担949元。原告已预交,限各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各自应承担的金额。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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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曾宪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7787268958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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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银云路2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