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永耀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717号 |
案号 |
(2017)粤1302执2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717号缺席判决如下:一、第一被告惠州市海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偿还款项人民币10259282.56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0259282.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27日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第二被告惠州市永耀投资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惠州市九龙峰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四被告惠州市海云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五被告惠东海银水上乐园有限公司、第六被告蒋云峰、第七被告史月桂、第八被告蒋润棋、第九被告杨金乐对第一被告惠州市海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以上第一被告惠州市海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的全部款项范围内对第七被告史月桂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惠州市江北16号小区文华路江北办事处综合楼第八层(面积1077.45平方米,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67701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356元,由第一被告惠州市海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惠州市永耀投资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惠州市九龙峰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四被告惠州市海云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五被告惠东海银水上乐园有限公司、第六被告蒋云峰、第七被告史月桂、第八被告蒋润棋、第九被告杨金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31 |
发布时间 |
2019-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005556204658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惠州市江北16号小区文华路江北办事处综合楼第六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