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隆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403民初741号 |
案号 |
(2017)辽0403执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辽宁隆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宏工程款15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辽宁隆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3-27 |
发布时间 |
2017-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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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661213003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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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抚顺市东洲区搭连路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