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兴玖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0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14民初8558号 |
案号 |
(2018)辽0114执49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兴玖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沈阳华赢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01408元及利息(基数为3201408元的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1分/月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沈阳兴玖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兴玖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8-21 |
发布时间 |
2018-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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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全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0760095348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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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于洪区造化镇造化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