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71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502民初2678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25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00元及自2018年7月31日起以5200000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及自2018年9月9日起以700000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给付之日的利息;三、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对被告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名下莘国用(2015)第057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对被告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名下编号为00039788的定期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山东博通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董经代、郑学红、亓汝石、薛海仙对上述第一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655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时间 |
2019-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鲁1502执250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5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经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20871632823 |
登记机关 |
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聊城鲁西经济开发区莘县小康街东首路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