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旭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0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5971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1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旭东分五期支付原告七星关区铭轩铝材部铝合金材料款16,818.00元,前四期于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10月15日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3,000.00元,第五期于2020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4,818.00元; 二、被告朱旭东如未按上述付款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七星关区铭轩铝材部可以申请执行全部未履行款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0.00元(已减半),由被告朱旭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