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明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00********4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503民初3735号 |
案号 |
(2021)闽0503执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蔡明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肖宝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148214.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