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顺鹏矿山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883民初3806号 |
案号 |
(2019)鲁0883执恢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顺鹏矿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兖矿支行返还借款本金330万元,支付利息和罚息188008.25及逾期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董培友、刘其秀在最高限额4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山东兖煤凯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44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兖矿支行对被告董培友、刘其秀名下抵押车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12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鲁0883执恢19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2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48800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培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邹城市大束镇白塔寺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