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共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6943号 |
案号 |
(2017)粤0104执30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共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付演出费1035155元给原告上海话剧艺术中心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共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付利息(以实欠款额为本金,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日止的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给原告上海话剧艺术中心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上海话剧艺术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共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4-06 |
发布时间 |
2017-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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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59417071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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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35号28栋自编101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