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柏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11民初6631号 |
案号 |
(2017)辽0211执3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柏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甘井子区泉水街道永兴钢管租赁站租金437,806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李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98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6-26 |
发布时间 |
2018-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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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小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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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6号C-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