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3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902民初430号 |
案号 |
(2016)鲁0902执1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冯克勇工程款150000元;二、被告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冯克勇工程款利息(本金150000元,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如被告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将所欠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冯克勇,则被告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在150339元的范围内,直接向原告冯克勇支付上述工程款。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15 |
发布时间 |
2016-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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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道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0743365000P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泰安市泰前大街中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