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桂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5********16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24民初1958号 |
案号 |
(2019)鲁1524执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借款本金29000000元及2018年7月之后(含2018年7月)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对于2018年7月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的约定,以2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对于剩余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的约定,以2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东阿县华涛钢球有限公司、张绪明、赵金兰、张绪华、翟昌利、张绪增、胡桂芳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在最高保证限额32000000元内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就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有权对被告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编号为东市场抵押登字(2017)第216号的机器设备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限额14000000元内优先受偿;原告就合同编号2017-024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1400000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有权对被告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质押的其对山东东阿汇达印务有限公司的15939042.78元应收账款优先受偿;原告就合同编号2018-009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1500000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对被告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编号为东市场抵押登字(2018)第062号的双色印刷机2台套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限额15000000元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1800元,由被告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鲁1524执38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执行法院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1918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