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3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岱民重字第23号 |
案号 |
(2016)鲁0911执2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岱岳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王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弥良卫、李明菊超付的工程款101904元、并自2012年7月2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弥良卫、李明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王友(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2-06 |
发布时间 |
2016-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道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0743365000P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泰安市泰前大街中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