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20********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1民初9999号 |
案号 |
(2021)粤2071执25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冯海燕、郭英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陈玉莲清偿借款本金42500元及利息,2.被申请人冯海燕、郭英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陈玉莲支付款项2261.25元。3.案件受理费918元,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暂计为人民币45679.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