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德州市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402民初746号 |
案号 |
(2017)鲁1402执1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德州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借款本金6299999.87元,支付截止2016年2月21日的利息335001.03元;二、被告德州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6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自2016年2月2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息);三、被告德州市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车武波、李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金额中的3600000元借款本金及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德州市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故城县鹏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北荣林玻璃加工有限公司、车武波、李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金额中的2700000借款本金及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德州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故城县鹏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北荣林玻璃加工有限公司、车武波、李娜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8-24 |
发布时间 |
2017-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0075351249XY |
登记机关 |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德城区东方红路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