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兰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6********2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826民初2814号 |
案号 |
(2021)鲁0826执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兰勇、张兰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李建国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212800元(以本金38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二分计息,2017年7月21日计算至2019年11月21日,共计212800元。后续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二分从2019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0元,由被告张兰勇、张兰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