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苗雪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5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81民初7461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8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苗雪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书英借款31000元及利息(分别自2011年2月4日起21000元按年息1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1年3月26日起10000元按年息1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已付1550元应予以抵充)。二、驳回原告张书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保全费200元,由被告苗雪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