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5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81民初34号 |
案号 |
(2019)皖0881执恢8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悦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利息227,553.32元;代偿资金占用费98,985.69元(自代偿次日起以代偿款项为基数按日利率0.06%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违约金10,998.41元(自代偿次日起以代偿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0.2%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全部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未清偿代偿款项按日利率0.06%计算)和违约金(未清偿代偿款项按月利率0.2%计算);担保费37,470.21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被告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兴达服饰有限公司、安徽兴民置业有限公司、殷根茂、王缔、殷根本、尹睿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兴达服饰有限公司、安徽兴民置业有限公司、殷根茂、王缔、殷根本、尹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悦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安徽悦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兴达服饰有限公司、安徽兴民置业有限公司、殷根茂、王缔、殷根本、尹睿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时间 |
2019-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0881执恢83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11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8350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殷根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8172554331X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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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兴店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