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兴民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6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81民初4128号 |
案号 |
(2019)皖0881执恢8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3223715元;代偿资金占用费885272.77元(自代偿次日起以代偿款项为基数按日利率0.06%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违约金98363.64元(自代偿次日起以代偿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0.2%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支付自2018年9月21日起代偿资金占用费(以未清偿代偿款项为基数按日利率0.06%计算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之日)、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二、被告安徽悦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兴民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兴达服饰有限公司、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殷根茂、王缔、殷根本、尹睿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悦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兴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安徽悦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兴民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兴达服饰有限公司、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殷根茂、王缔、殷根本、尹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39元,减半收取20269元,由被告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悦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兴民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兴达服饰有限公司、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殷根茂、王缔、殷根本、尹睿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时间 |
2019-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殷根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81598659597B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兴隆路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