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冠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01********4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3997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冠军确认止于目前(因2019年1月之后支付过部分款项)共欠原告李海波劳务费共计35465元,原告李海波确认止于目前与被告张冠军就平顶山工地的劳务费付清且无争议;二、被告张冠军于2021年02月11日之前支付原告李海波在西安工地劳务费35465元为清;原告李海波放弃对被告张亚军、北京中成兴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49元,减半收取424.50元,由原告李海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