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2********7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渝0119民初393号 |
案号 |
(2017)渝0119执19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丁朝海偿还原告官和柯借款本金700万元,并于2014年9月1日起按每月2%支付利息至该款偿清之日止。该款约期为2016年4月至2016年11月(共8个月)每月月底前偿还5万元/月;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17年1月至12月(共12个月)每月月底前偿还12.5万元/月;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共11个月)每月月底前偿还40万元/月;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60万元及之前所欠的利息。二、由被告重庆沃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陈静、丁联利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丁朝海按照第一条约定偿还了借款本金,则被告丁联利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丁朝海未按照第一款中约定的任何一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原告官和柯有权立即申请执行被告丁朝海所欠借款本金700万元及于2014年9月1日起按照每月2%计付利息至该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并由被告重庆沃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陈静、丁联利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律师费10000元由各被告丁朝海、陈静、丁联利、重庆沃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官和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7-07-24 |
发布时间 |
2019-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