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朝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4********4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348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朝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泰君货款22000元,并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泰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徐朝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