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荣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25********2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8民初19209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1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荣玲、陈建国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唐辉借款3万元并偿付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两被告在偿付逾期利息时应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彭荣玲、陈建国负担,此款两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唐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