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恒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6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921民初3747号 |
案号 |
(2017)鲁0921执9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恒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一次性支付原告姬生朋工资39300元。二、驳回原告姬生朋要求被告宁阳县东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山东恒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9-06 |
发布时间 |
2017-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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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崔秀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21166579147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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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阳县泗店镇肖家村村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