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恒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6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921民初2698号 |
案号 |
(2018)鲁0921执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城关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胡彦龙与被告山东恒冠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恒冠建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二、被告山东恒冠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恒冠建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彦龙借款402 8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2 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三、被告崔秀霞对被告山东恒冠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恒冠建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671元,由被告山东恒冠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恒冠建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崔秀霞承担。三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时一并由三被告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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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崔秀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21166579147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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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阳县泗店镇肖家村村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