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3********0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民终3552号 |
案号 |
(2021)赣0702执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宋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敏支付股权转让款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1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271元,由被告宋洁承担。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案外人张曼、罗丽春签订的《退股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并约定如上诉人逾期向被上诉人退还股本金额应自2020年1月1日起按1%计算月息,因此,一审法院在查明上诉人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应按协议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具有事实依据,处理得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宋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