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乌海市皓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1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504民初1462号 |
案号 |
(2018)皖0504执1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乌海市皓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车辆货款3118631.6元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11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任宽对被告皓达公司上述款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3120元,由被告乌海市皓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145元,由原告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元9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8-13 |
发布时间 |
2018-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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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广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302701261086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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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铅矿岩画路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