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昌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7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02民初4371号 |
案号 |
(2021)皖1802执1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3杰借款73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杰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昌华负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