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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昌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1********7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02民初4371号
案号
(2021)皖1802执1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3杰借款73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杰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昌华负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时间
2021-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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