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冀福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21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235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月医疗费等损失9623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月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108207元;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月车辆损失800元;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月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487300元(执行时扣除垫付的285000元);五、被告冀福希赔偿原告刘月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436141.34元(执行时扣除垫付的24585元);六、驳回原告刘月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均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74元,减半收取计898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3650元,被告冀福希负担3700元,原告刘月负担163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