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中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581民初253号 |
案号 |
(2018)粤1581执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陆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明、杨秀丽、张涵博、张梦涵、晏秀芝因原告张磊死亡的损失人民币60000元、赔偿原告张明、杨秀丽、张涵博、张梦涵、晏秀芝因赵金平死亡的损失人民币51007.87元。二、被告唐烈文、江西省中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明、杨秀丽、张涵博、张梦涵、晏秀芝因张磊死亡的损失人民币431451.63元、连带赔偿原告张明、杨秀丽、张涵博、张梦涵、晏秀芝因赵金平死亡的损失人民币227930.2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500000元为限与(2017)粤1581民初325号案按比例共同分配,并扣除5%免赔额;被告江西省中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已垫付的70000元应予以扣除】。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明、杨秀丽、张涵博、张梦涵、晏秀芝因张磊死亡的损失人民币50000元、赔偿原告张明、杨秀丽、张涵博、张梦涵、晏秀芝因赵金平死亡的损失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77.21元,由原告张明、杨秀丽、张涵博、张梦涵、晏安枝负担1273.2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5557.5元,被告唐烈文、江西省中顺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5557.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负担138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陆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5-16 |
发布时间 |
2018-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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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全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1767019022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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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大道18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