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8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504执193号 |
案号 |
(2018)皖0504执恢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徽行马鞍山分行与王瑞珍、王华军之间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徽行马鞍山分行与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的《个人借款保证合同》;二、王瑞珍、王华军在2016年11月15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徽行马鞍山分行已欠的借款本金368336.81元(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的借款本息)及徽行马鞍山分行的律师费40000元。如王瑞珍、王华军按前述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及其律师费,则王瑞珍、王华军依然可以按《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履行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如王瑞珍、王华军没有按前述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徽行马鞍山分行有权就王瑞珍、王华军欠徽行马鞍山分行的所有借款本息(包含罚息、复利)及律师费40000元(即2015年5月15日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本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徽行马鞍山分行有权拍卖、变卖王瑞珍、王华军的抵押物,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王瑞珍、王华军欠徽行马鞍山分行的所有借款本息(包含罚息、复利)及徽行马鞍山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王瑞珍、王华军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2016年11月15日起,每月15日之前王瑞珍、王华军每月偿还原告本息21338.9元。如王瑞珍、王华军连续三个月或累计三个月未按前述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徽行马鞍山分行有权就王瑞珍、王华军欠徽行马鞍山分行的所有借款本息包含罚息、复利(即自王瑞珍、王华军逾期还款之日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本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徽行马鞍山分行有权拍卖、变卖王瑞珍、王华军的抵押物,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王瑞珍、王华军欠徽行马鞍山分行的所有借款本息及徽行马鞍山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王瑞珍、王华军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案诉讼费15430.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瑞珍、王华军、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2-23 |
发布时间 |
2018-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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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华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692804359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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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花山区解放路37栋3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