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党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4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5516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7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贺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祝金强借款二十一万九千元及该款利息(从2020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5元,减半收取2292.5元,由被告贺党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