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山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723********93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781民初1355号 |
案号 |
(2021)川0781执恢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福平、何山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37,345.80元、维修材料费13,399.00元,合计150,744.80元;二、被告何福平、何山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4,336.45元;三、驳回原告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28.00元,由原告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83.00元,被告何福平、何山林负担3,7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